外资处业务---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办事指南
行政事项名称:
自动进口许可证
行政事项类别:
行政监督
法律依据:
1.外经贸部《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实施细则》;
2.外经贸部、海关总署《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》申请条件:
1.申请进口的外商投资企业近三年内没有逃汇、套汇、骗取出口退税、走私等违法、违规行为;
2.企业已建成投产、投资方资金已到位、联合年检合格
申请材料:
1.企业申请进口的报告
2.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表或进口配额申领表
3.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,合同章程复印件
4.企业实际生产能力的说明
5.企业与国外客户草签的进口协议和合同原件
6.需提交的其他材料
许可程序:
申请人将上述材料递交服务大厅,对于符合条件的材料经过经办人初审、处长复审后,打印并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。
告知方式:
颁发《自动进口许可证》
承诺时限:
1.材料齐备在三个工作日完成
2.每周一、三、五发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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